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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1〕59号)

发表时间:2021-08-26 15:48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自治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各项决策部署,规范过渡期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和自治区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用于支持我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三条  衔接资金应当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总体目标统筹安排使用。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坚持安全高效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利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结果,加强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财政应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将市、县财政资金投入情况纳入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五条  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林场巩固提升等任务分配。

第六条  衔接资金分配按因素法进行测算,主要包括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相关人群收入、政策因素、绩效等考核结果,并进行综合平衡。各项任务按照上述因素分别确定具体测算指标。每年资金分配的具体测算指标和权重,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宗委、林业局、农业农村厅和广西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根据当年工作重点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衔接资金分配应当综合考虑脱贫县规模和分布,实行分类分档支持。对国家和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予以倾斜支持。要统筹兼顾脱贫县和非贫困县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各县应当按照以下基本方向和要求,因地制宜确定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和具体补助标准。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用于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小额信贷风险补偿(中央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除外)、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中央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给予贴息,自治区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及其他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给予贴息。

3.支持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下同)外出务工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进村入户道路、公共基础照明、供水保障、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林场巩固发展。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脱贫县,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  各县可从衔接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项目管理费应当实行分账管理,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规划编制、资金监督、工作宣传、信息系统建设等所需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通过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购买或租赁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各县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包括村级集体经济产业项目)、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建设。允许各县统筹不超过5%的自治区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对使用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衔接资金形成的并确权到村的村级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进行补助。

第十二条  各市、县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对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全区各级各部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对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按规定报送财政投资评审。

第十三条  各县应当在不违反相关政策情况下,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机制,积极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投入。

第四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四条  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央转移支付和自治区预算安排情况及时提出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资金的文件,应当抄报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抄送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对自治区下达的衔接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通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收到自治区提前下达资金的,应全额编入本级下一年度预算,并在本级人大批复同意预算后20日内落实分配建议方案;收到自治区下达当年资金文件的,应当在收到文件后20日内落实分配建议方案。分配方案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应在收到请示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审议完毕。各县应将落实资金分配方案情况纳入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十六条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是加快衔接资金执行进度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及时掌握并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施工。县级财政部门应实时监控支出进度,督促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支出责任。各县应将衔接资金执行进度纳入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十七条  衔接资金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衔接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快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所管理的衔接资金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专项抽查,建立完善相关监管台账,督促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

第十八条  衔接资金使用计划实行备案制度。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每一批次衔接资金使用计划,在资金下达后60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录入项目库,并报对应的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资金使用计划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并重新备案。

第十九条  衔接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

第二十条  各县应当全面推行衔接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相关内容必须按规定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金报账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衔接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应当以正式批复的项目资金安排使用计划、项目实施单位拨款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  衔接资金拨付申请以项目实施单位为基本单位,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验收,项目实施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拨付(预拨)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二)行业主管部门对资金拨付申请和相关附件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进行公告、公示后,向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公示有异议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经核查无误后再向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三)审核意见提交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向财政部门申请完成授权支付或由财政部门直接完成资金拨付,其中现金补助必须通过“一卡通”发放。行业主管部门应同步做好会计核算相关工作。

县级指定乡(镇)负责实施项目的,可由乡(镇)代替行业主管部门承担上述职责,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对乡(镇)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受理资金拨付(预拨)申请时,应当根据申请的形式和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完成资金拨付(预拨)申请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申请资金拨付(预拨)的项目或项目实施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项目开支内容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

(三)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凭据的;

(四)项目实施单位擅自调整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五)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付金额超过应予补助额度的;

(六)其他按规定不应拨付资金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原始凭证等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原件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保管,并作为单位会计核算的依据。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申请拨付(预拨)台账,并对项目单位报账时提交的原始凭证原件验证后复印留存,以备查验。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衔接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开,并作为自治区分配衔接资金的重要因素。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制定广西衔接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各市、县按规定开展自评,并及时向自治区有关部门报送自评报告。

第二十七条  衔接资金实行通报约谈制度。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定期通报各市、县衔接资金使用情况和支出进度,对衔接资金使用成效差、支出进度滞后的市、县进行约谈。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县应当建立衔接资金使用情况通报约谈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衔接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衔接资金的审计监管。各县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落实整改责任,并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

第三十条  建立完善衔接资金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建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体系。各县应当建立衔接资金公众投诉举报平台,及时办理群众投诉和举报事项。鼓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吸收受益地村干部和脱贫人口、边缘致贫人口代表参与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县有挤占、挪用衔接资金,滞留应当下拨衔接资金,未按要求追回、归位衔接资金等情形的,自治区将扣减其当年绩效评价分数及次年衔接资金分配额度。

第三十二条  对各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对使用衔接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造成资金重大损失浪费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由行业主管部门安排、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5扶贫”相关科目的财政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市、县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则),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宗委、林业局、农业农村厅,广西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5项任务具体测算指标


附件

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5项任务具体测算指标

序号

任务

因素1:相关

人群数量及结构

因素2:相关

人群收入

因素3:政策

因素

因素4:绩效等考核结果

1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

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及结构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中央和自治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工作等政策任务、受灾因素、国家和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

根据年度资金绩效评价及相关考核结果确定

2

以工代赈任务

原深度贫困地区脱贫人口、易地扶贫搬迁脱贫人口规模及结构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劳务报酬发放情况等

根据年度资金绩效评价及相关考核结果确定

3

少数民族发展任务

少数民族人口等数量及结构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兴边富民行动、民族村寨等

根据年度资金绩效评价及相关考核结果确定

4

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

欠发达国有农场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

从业人员年均收入

国有农场改革情况等

根据年度资金绩效评价及相关考核结果确定

5

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

欠发达国有林场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

从业人员年均收入

国有林场改革情况等

根据年度资金绩效评价及相关考核结果确定

注: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工作重点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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